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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280 章 吴家儿媳(3/3)
,作为老母亲寄住在柳翠微处的花销。

    知府知道柳翠微的底细,不敢轻易断案,便派了衙役到清庐县县衙去调取卷宗,可清庐县衙被大水冲垮后又在积水中泡了几个月,所有的卷宗全部遗失,查无可查。

    即便请来了柳老夫人作证,可若分家之事不存在,那么按照礼法,柳家没有儿子,但柳翠翠作为长女又招了上门女婿,生下了姓柳的嫡孙,从礼法上柳翠翠的身份与长子无异,柳老夫人应由柳翠翠供养,而柳翠翠也的确是柳家的“家长”,柳翠微作为未出阁的女儿,应听从长姐的安排。

    即便柳翠微据理力争,当堂提出异议,表示签订婚书的日子,自己的父亲尚在,轮不到柳翠翠与吴家签订这份婚书,但柳翠翠辩驳说当时自家父亲病入膏肓,无力主持,故而才由自己这个长女出面,后来父亲去世,柳翠微执意为父守孝,吴家也没有强行把人带走,吴公子虽然离世,但这份婚姻已经作数,柳翠微是吴家的儿媳妇。

    如今,吴家已经打算在宗族里过继嗣子给柳翠微,袭成吴公子的香火,故此接柳翠微回门,合情合理。

    而且,吴家还说,吴家还给了柳翠微一笔一百两的银子,允许她去做生意历练自己,如今的米庄和成衣铺,都是由吴家的一百两赚来的家业,应归吴家所有